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07號
原 告 王珮瑄
被 告 蘇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於5日內陳報是否因
本件事故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其金額為何?並提
出相當單據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靜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07號
原 告 王珮瑄
被 告 蘇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於5日內陳報是否因
本件事故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其金額為何?並提
出相當單據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