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9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威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盧俊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3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