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75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江鴻璿
被   告  詹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十二
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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