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良暉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
乙○○戊○○以上當事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伍萬叁仟陸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提出上訴理由書(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影本),並以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如不能直接通知,應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含所用書證之影本),並聲請由法院送達。前開通知請註明上訴理由書應記載方式及內容: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
(二)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引用卷內訴訟資料者,並記載其內容。(請以條列方式記載)
(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請依事實發生時間之先後依序分點敘述。
(四)關於第(二)款理由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例如:
事實一:
證據:1證人○○○(住:....)訊問事項:
2書證一3書證二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