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21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8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否認其有竊盜犯行,辯稱:我沒有進去,我人是在外面被抓的,他們就抓我進去屋內照相云云,惟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以供調查,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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