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紀文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