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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