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一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出書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⑷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雖提出上訴狀,惟未依前開規定敘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許冰芬~B法官陳宗賢~B法官許文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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