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丙○○
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