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聲請人因被告等人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付及賭資合計新台幣貳佰貳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號「上海灘茶店」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獲被告甲○○、乙○○、丙○○三人以撲克牌為賭具對賭(業已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撲克牌一副及賭資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二元,查扣案物為被告三人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且均屬於被告等所有,業具渠等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等三人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一○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屬被告甲○○所有供賭博所用之撲克牌一付,另賭資二千二百二十元,則屬於被告甲○○、乙○○、丙○○三人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見前開偵查卷第二六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