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