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362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鴻緯
被 告 吳冰心
法定代理人 吳木順
訴訟代理人 吳姸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7日
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