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362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鴻緯
被   告  吳冰心
法定代理人  吳木順
訴訟代理人  吳姸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7日
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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