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聲請人甲○○
1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一、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
二、聲請人如有保險,請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強制保險及勞健保費用,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三、提出受扶養親屬 黃祐柯 、 黃祐富 、 黃玉萍 最近二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
四、財產目錄:提出華僑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自民國91年10月15日起至聲請日止之提存款資料、富邦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自91年2月2日起至聲請日止之提存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