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81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尚有事實未明瞭,猶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99年1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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