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7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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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古意)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
同)肆拾玖萬陸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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