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70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古意)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
同)肆拾玖萬陸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