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丁○○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陳炳彰 律師上訴人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 律師
徐建光 律師 劉家榮 律師上訴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莊雯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甲○○、丙○○、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迄民國94年3月21日、94年5月21日第2、3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復經第2、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
94年7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洪慶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