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鄭旭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4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6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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