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訴更(三)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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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訴更(三)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外患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更(三)字第2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王梵緖 律師上列被告因外患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6月16日第三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