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9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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