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王俊雄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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