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