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更(五)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邱明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月21日執行羈押,至98年4月20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甲○○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8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徐美麗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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