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四被告乙○○男三共同指定辯護人甲○○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列 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