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涉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因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柯彩燕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