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四五號
上訴人台中縣神岡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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