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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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三七號
原告甲○○
戊○○○丁○○丙○○ 邱淨詩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依序為各新台幣陸佰捌拾肆萬元(甲○○)、叁佰叁拾壹萬貳仟元(戊○○○)、叁佰叁拾捌萬肆仟元(丁○○)、貳仟伍佰叁拾肆萬肆仟元(丙○○),依序各折合銀元貳佰貳拾捌萬元、壹佰壹拾萬零肆仟元、壹佰壹拾貳萬捌仟元、捌佰肆拾肆萬捌仟元,依序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捌佰元、壹萬壹仟零肆拾元、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捌萬肆仟肆佰捌拾元,依序各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肆佰元、叁萬叁仟壹佰貳拾元、叁萬叁仟捌佰肆拾元、貳拾伍萬叁仟肆佰肆拾元,原告合計僅繳納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元,尚欠新台幣叁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