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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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
證人乙○○右列證人因被告甲○○等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科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本件證人乙○○因右開案件,經本院傳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到庭為證人;經合法傳喚,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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