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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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71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被告)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先後犯如附表所示搶奪、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四罪;其中附表編號1、2等二罪部分,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0日以96年度訴字第25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所犯附表編號3、4等二罪部分,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7年度3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1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3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上四罪合計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及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顯然不利被告,爰起抗告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又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被告先後犯如附表所示搶奪、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四罪;其中附表編號1、2等二罪部分,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6年8月10日以96年度訴字第25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5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所犯附表編號3、4等二罪部分,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7年度3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1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3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件原審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所犯前揭四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重於先前附表編號1、2等二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附表編號3、4二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而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被告執此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而提起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示,藉資救濟。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2月5日起至│96年6月27日某時│96年6月28日│││96年6月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432號│96年度毒偵字第3432號│偵字第220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53號│96年度訴字第2553號│97年度易字第19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10日│96年8月10日│97年3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53號│96年度訴字第2553號│97年度易字第1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9月3日│96年9月3日│97年4月14日│├─┴──────┼──────────┼──────────┼─────────┤│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599號│96年度執字第12599號│97年度執字第6695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0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9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9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14日│││├─┴──────┼──────────┼─────────┼─────────┤││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66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