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正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04號上訴人亙春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 鄭守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95年度裁字第00444號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3項倒數第5行,於「係屬於證據調查之事項」一句後,漏列「無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侯東昇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福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