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正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0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嘉義縣溪口鄉公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所為判決(95年度判字第159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記載「上訴人 魏欽錫 」,應更正為「上訴人甲○○」。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侯東昇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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