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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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591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覺 (原名 張珏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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