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591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覺 (原名 張珏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