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O四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O四七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九四號提起公訴)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已送監執行,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