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百七十五萬六千一百六十四元五角及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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