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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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О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券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鄭文祺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