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判決(九十一年訴字第四九三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更犯違反職役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十三年台判字第一一五號),並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