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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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81號原告 王得愷 被告 吳柏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9,0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
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