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零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八。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萬四千零八十八元;(二)送達郵費:二百五十四元(聲請人繳納三百九十元郵費,退郵一百零二元),共計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二元,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百分之九十八,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費用為一萬四千零五十五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吳昆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