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乙○被告戊○○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引用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甲○○、己○○、丁○○、丙○○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三庭
法官林永祥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