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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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雲林縣西螺鎮農會李憲桂 │0000000│叁萬貳仟貳佰伍拾│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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