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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