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 蔡原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九千七百七十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八十七元│退郵五十三元│├─────────────┼────────────┼──────────┤│合計│一萬零五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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