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袋(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一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淨重○.○八公克(包裝重○.二二公克)】,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一六○○○一九九○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林汎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