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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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5號聲請人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美玲 非訟代理人 劉允正 律師相對人 陳厚銘 相對人 蘇思羽 相對人 蘇煒文 相對人 黃麗雪 相對人 蘇麗玉 相對人 簡鴻文 相對人和高山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維明 上列二人非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明律師相對人 李昀芷 相對人 李明哲 上列四人非訟代理人 王明宏 律師檢查人 楊月雲 會計師第三人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第三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人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高培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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