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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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美呤 (原名 呂美玲 、 呂美伶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是否仍任職於曼尼髮藝?應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曼尼髮藝出具之任職證明(應載明薪資金額)。
⒋若有領取社會補助,請提出相關證明。⒌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⒍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總計為18,399元,已逾
臺南市政府公告111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就手機電信費、水電瓦斯費、房屋租金、職業工會費用之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