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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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04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周玉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參元,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肆仟伍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11/0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0871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4542元共計新臺幣2541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