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秩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八十八年度秩抗字第六號
抗告人即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成功簡易庭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所為第一審裁定(八十八年度成秩字第十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點二十分左右,在台東縣長濱鄉長濱村一三七之四號「大三煤氣有限公司」,存放液化石油氣三千六百三十五公斤(二十公斤裝、一一二桶,十六公斤裝、九十三桶),超量儲存液化石油氣三千五百零七公斤,並且使用逾期未檢驗的瓦斯鋼瓶一百三十桶,違反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並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因而裁處罰鍰新台幣貳萬捌仟元。抗告意旨略以:大三煤氣有限公司負責人為 許民夫 並非抗告人,抗告人不能甘服。
二、按現行「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稱安全管理辦法)係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據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訂公布之舊消防法(以下稱舊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發布,依該辦法第九條第三項並規定:
「販賣(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液化氣體中之液化石油氣場所,其儲放之液化石油氣以十六公斤罐裝為準,不得超過八瓶。」然上揭辦法發布後,消防法復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四十二條規定:「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是於消防法修正公布後,被移送人之上開行為是否仍應依社會秩維護法前揭規定予以處罰,即不無疑問?茲分別說明如下:
㈠、按舊消防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受理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檢查其防安全設備合格後,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前項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經修正全文後之現行消防法第十五條則規定:「公共危險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前項公共危險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依上述規定內容可見新、舊法之規範對象,均為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事業,且亦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足見上揭條文之立法意旨一致;故而,在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現行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另行訂定相關「管理辦法」之前,上述之「安全管理辦法」既尚未廢止,自應仍有其效力。準此,該辦法既仍屬有效,則上述事業經營人,於現行消防法修正公布後,若有違反上開安全管理辦法之行為時,自應依現行消防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㈡、又依舊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訂定的上開「安全管理辦法」發布時,因舊消防法尚無對違反該辦法之行為人應予處罰之規定;則當時對於違反上開安全管理辦法之行為人,固可依就一般性、普通性作規定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為據予以處罰;惟現行消防法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修正全文公布時,既已就違反該辦法之管理權人或行為人設有特別規定,應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是本院認修法在社會秩序維護法後之消防法第四十二條係就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特定事項加以規範,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特別法,依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本件應由消防主管機關依現行消防法第四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違反上開「安全管理辦法」而予以處罰。從而,如抗告人之行為明確,應由消防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加以處罰,不應移由本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顯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將警察機關之移送駁回,由其另行移送消防主管機關處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九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普通庭
審判長法官王重吉
法官陳雅敏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