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5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九一號、第五八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甲○○二人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該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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