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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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面額壹仟元新臺幣偽鈔壹佰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面額1000元新臺幣100張屬偽造乙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2年5月1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20242556號函、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中央印製廠112年4月25日中印發字第1120001655號函(他字599號卷第155至157、161頁)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偽造之通用貨幣無訛,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