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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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毒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INHVANDINH(中文姓名:丁文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3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丁文定)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核屬實,且被告甲○○○○(丁文定)前未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自有予以矯治並預防其將來繼續施用之必要性。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