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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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62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王崇恩 被告 劉家沁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945元(本金730,680元,利息9,265元),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惠萍